据本报报道,海关总署宣布,4月1日起在全国各关区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运模式。根据要求,跨境退货仅适用于“9610模式”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产品。同时,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回货物可以通过关区退回,且退回货物只能退回至海关监管工作场所或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场所。从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清关、退货的企业必须规范经营,有独立的业务功能区。给他们生产操作系统的相关数据应提供给海关或连接到海关信息系统。 (姚文)
(编辑:王婉莹)

Tags: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Explore More

A股休市协议来了!同时,南向交易日协议也将公布。

12月22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宣布同意2026年部分节假日期间休市。同时,沪深港通、港股通交易日安排也公布。

东方证券交易部已收到警告信。部分计算机并未纳入监控系统。

中国经济网版权所有中国经济网新媒体矩阵网络传输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京ICP备0400号)

产业链企业正在积极设计商业航天领域的细分路径。

中国经济网版权所有中国经济网新媒体矩阵网络传输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京ICP备0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