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报报道,海关总署宣布,4月1日起在全国各关区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运模式。根据要求,跨境退货仅适用于“9610模式”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产品。同时,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回货物可以通过关区退回,且退回货物只能退回至海关监管工作场所或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场所。从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清关、退货的企业必须规范经营,有独立的业务功能区。给他们生产操作系统的相关数据应提供给海关或连接到海关信息系统。 (姚文)
(编辑:王婉莹)
4月1日起,各关区均可办理跨境电商出口退货。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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